如果有人犯罪,任何跟罪犯達成協議的人是同謀,任何協助他們犯罪的人就是共犯。而如果明知有罪案發生,執法人員不加阻止,更是失職。
翻查2012年6月1日 Now 新聞,報道支聯會將在維園舉行六四23周年燭光晚會,「警方表示,已經與支聯會達成協議,在晚上八時半前會開放一條緊急車輛通道,讓市民進入維園。」
如果支聯會集會是犯罪,為甚麼警方要同支聯會「達成協議」?如果不是犯罪,那麼國安處為甚麼大在 2021 年發給支持會一份長達56頁的文件,又會將支聯會 32 年來的燭光晚會、遊行等活動列作罪證?
2012 年的報道還提及:「港島總區高級警司鄭耀武表示,警方不能夠保證不會出現去年要繞路的情況,但強調不會阻礙市民集會。」
如果支聯會集會可以當成罪證,執法人員「強調不會阻礙市民集會」,是否縱容犯罪?有否失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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